民法部分
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4题)
1.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
2.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3.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的特征
4.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二、案例分析题(每题15分,共1题)
2007年3月,原告李晓光在北京购买了经济适用房一套,因没有资金,购房款便由朋友张世明垫付,经济适用房的购买申请手续也是张世明代为办理,现房屋登记在李晓光的名下,在李晓光知情的情况下,张世明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08年7月12日双方再行签订了买卖协议,约定李晓光将诉争房产卖给张世明,房价与张世明垫付款数额相同,但至今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诉争房屋的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及其他所有相关手续、票据原件均在张世明处。现李晓光起诉2008年7月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张世明返还房产,腾退房屋,并分配收益。证据显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健身的通知》、国务院《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李晓光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张世明不符合;张世明居住期间利用房产经营小生意获得纯收益共3万。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确认合同无效、请求被告腾房的诉讼请求;双方应就诉争房产收益问题自行协商或者另行起诉。
问题:
1.本案房产所有权如何确认,分析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2.分析法院关于诉争房产收益自行协商的判决是否妥当。
三、法条分析:(每题20分,共1题)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2009年《最高人民法律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无效。”
综合上述法律条文,分析现行《合同法》和司法解释关于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认定规则和社会意义。
刑法部分
一、简答题
1.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2.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3.我国刑法中死刑缓刑两年执行的法律后果
4.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二、法条分析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使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机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分析下列问题:
1.简述该条所规定的罪名和罪状类型。
2.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3.结合犯罪构成原理,分析“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应如何理解?
4.举例说明,如何理解该条第3款所规定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案例分析
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某QQ群聊天中结识成为朋友。2012年8月23日,被害人张某某为鉴定文物来到李某所在的城市,并受邀暂住被告人李某家中。此间,张某某把自己打算鉴定的古董瓷瓶给李某展示,并告诉李某该瓷瓶应为宋代官窑,价值至少以百万元计。略懂文物的李某也认同张某某的判断,并心起贪念打算将其非法占为己有。遂伙同被告人崔某、林某经预谋,于8月25日17时许,进入李某家中张某某所居住的房间内,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后强行将瓷瓶拿走。张某某报案后,公安人员将李某、崔某、林某抓获。经鉴定,该瓷瓶为近代仿品,价值人民币3000元左右。
问题:
1.李某、崔某、林某构成何罪?说明理由
2.上述被告人是否构成该罪的加重情节?如果构成,具体是何加重情节?如果不够,为什么?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