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养目标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以特定法律职业为背景的专业性学位,主要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与法律监督、法律服务以及行政管理、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层次、宽基础的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和管理人才。
二、招生规模
具体招生人数将于2016年3月左右确定,复试前向参加复试的考生公布。2015年我校法律(非法学)专业录取硕士研究生170人,法律(法学)专业录取硕士研究生28人。
三、报考条件
(一)法律(非法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4.考生必须符合下列学历等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5.之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二)法律(法学)
1.符合(一)中1、2、3、4各项要求。
2.之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
四、报名
(一)网上报名
2015年10月10日至31日,每天9:00-22:00,考生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按网站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凡不按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报考点选择
报考我校法律(非法学)、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的考生,原则上应按照工作、户口所在地或学习单位所在地省(区、市)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规定选择正确的报考点。
●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并在考生提交报名信息三天内反馈校验结果。考生可随时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未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应及时到学籍学历权威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在现场确认时将认证报告交报考点核验。
(三)报名现场确认
2015年现场确认时间由各报考点所在省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和公布,具体时间请考生及时关注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发布的公告。
现场确认时考生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校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到网报时选择的正确报考点办理报名现场确认手续(确认网报信息、缴费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逾期不再补报。
●在2016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手续。
五、初试与复试
(一)2015年12月14日至28日,考生可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二)初试时间:2015年12月26日、27日。
(三)初试科目
1.法律(非法学)
◆法律(非法学)(035101)
00不区分研究方向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
③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
④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
1、同等学力考生要求: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2、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宪法学、民法学
2.法律(法学)
◆法律(法学)(035102)
00不区分研究方向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
③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
④497法硕联考综合(法学)
1、同等学力考生要求: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2、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诉讼法学(含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知识产权法
(四)复试时间:2016年3月上旬至4月中旬。初试成绩符合我校确定的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方可参加复试。
(五)复试地点:兰州大学法学院
六、录取与培养
(一)按定向类别录取者,在学习期间不转人事档案、工资和户口关系,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就业;按非定向类别录取者,须在入学前将其人事档案转入我校(工资关系、户口关系是否迁入我校,由考生自主确定),毕业时按毕业当年国家就业政策自主就业。
(二)法律(非法学、法学)专业学位学制三年。
(三)按照培养计划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通过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德育、体育合格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硕士学位,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
七、联系方式
(一)兰州大学法学院办公室
地点:甘肃兰州市天水南路222号
电话:0931-8913730
联系人:吴老师
(二)兰州大学法学院广东教育基地
地点: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0号中国科学院广州分院23栋216-222室
电话:020-87688090、020-87683512、13640326716
联系人:陈飞霞老师
邮箱:chenfeixia00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