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释概念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当执行一定刑罚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二、假释条件
1.对象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悔改表现:1)认真服法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与“减刑”一样)。
“未成年犯”假释条件:认真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与减刑一致)
注意: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符合条件都可以减刑。
3.假释考验期:

4.假释考察内容(与“缓刑”相似):
遵守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向监督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有关会客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迁居,应报经执行机关批准(与“缓刑”相同、与“管制”相似,但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考察内容:1)是否犯新罪或漏罪2)违反法律、法规、缓刑管理制度,且情节严重。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假释考验期、缓刑考验期)。
三、假释法律后果(与“缓刑”相似)
假释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所判处的附加刑都要执行。若被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从“假释之日”起算。
四、假释程序
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裁定减刑(与减刑相同)。